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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姓名 朱**
    电子邮箱 1299659200@qq.com
    标题 投诉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超生科
    内容 投 诉 书 我是一名肝癌患者,男,70周岁。现已是肝癌晚期,先后在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做了多次射频消融手术。 投诉内容:我于2017年12月4日下午,在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超声科手术室做射频消融手术。病灶约2.5X2.0CM,由北京专家严昆来做,严与超生科主任武金玉商量用几根针,当时严有用两根针的意向,问武金玉患者怎样报销,武说:患者市医保70 报销,后来争求家属同意决定用三根针。手术采用全麻,在没麻醉的情况下,武便 开始进针了,我很清楚的记得,在进第二根针时碰到肋骨很疼,我闷喊了两声,武马上过来问我:“怎么了,怎么了?”我说:“很疼”,出了一身汗,之后我便什么 都不知道了。术后血压一直很高,体温下降,34-35度,此情况已向武反映过。 在2018年一月初,针眼结痂脱落,发现只有两个针眼,两个结痂,三根针两个针眼,从来没有这种情况。很纠结决定找武咨询,解除疑虑。由于武工作忙周一才约上(1月15号),谈三针两眼怎么回事,武答复是:(一)根据每人体质不同可以不留痕迹。(二)针眼之间离的近可形成一个结痂即一个眼。(三)两根针一个针眼在里面分叉。(四)超声图谱记录使用三根针的方案,但没有布针位置的记录,图谱看不出针的走向和针数。 鉴于以上解释和答复,即不合理又不科学。(一)我多次做射频消融手术,针眼几个月都能看清楚,如果是体质原因,应三个针眼都消失,而不是少一个剩两个。事实上射频针在拔出体内基本上是加热拔出的,是防残留癌细胞跑掉,即使不留痕迹也是将来的事。(二)两根针下在一个针眼到体内分叉,即不方便 操作,又不好控制,专家是不能这样下针的。另外,要说明两根针的针眼和一根针的针眼大小应明显不一样大,我现在的针眼基本上大小相同,别有任何不同。(三)两根针离的近会形成一个结痂,所以就一个针眼。这种情况,即使是一个结痂针眼仍是两个。(四)超声图谱只能说明要使用三根针的方案记录、布针位置没有记录。另外在图上也看不出下针的走向及个数。这是一个说明不了问题的证据。 以上武的解释,即不科学又不合理,无法让人信服。让人感到是狡辩、企图蒙混过关、敷衍了事。武这种答复是有思想准备的,一旦败露,就这样答复。欺骗患者,癌症患者为了以后还来治疗,不敢再提意见和疑议,只能任其摆布。武根本拿不出使用三根针的证据,特别是布针位置的记录,通过武的这种解释反到说明就是使用了两根针,两根针的针眼却成了唯一科学的证据。两根针两个针眼。 出现三针两眼的原因是:一、癌患发现问题不敢提疑议,为了以后来治疗只能忍着。市医院有哈市唯 一的优惠政策,射频70 报销(市医保)二、专家严昆在病灶小、技术高的情况下,有用两根针的意向,因此武在不是绝对需要三根针的情况下,患者又是70 报销,所以少用了一根针。这样医院按三根针收费,效益会更好,可是70 报销对一个癌症晚期,多次手术的老年患者仍然是一笔开销和负担。三、武觉得这钱没自己拿走,而是给医院创效益,院领导一定会庇护。四、武集多种荣誉于一身,是得到上级的肯定和保护的。 所以武在理屈词穷的情况下,进行推诿、拖延伤害患者,什么找院长、找北京专家、鉴定等,增加医患关系的紧张,明知患者是很难见到院长,见到也不会接待。让癌患老人满楼跑,看你找不找?若问题得不到公正解决我们是要找的,一定要找明白。 我们的要求:希望武能实事求是讲真话,放下名利包袱,发挥党员模范作用,敢于正确对待问题。对癌患老人多一份爱心,给一个合理答复、科学解释。我们本无投诉之意,想找院方协商解决。不能在生命最后的日子里,活在疑惑、生气、郁闷之中。希望有关领导能根据真实情况给合理处理,近快解决,让我在活着的日子里能看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。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于2018年1月30日下午3点30分,医院安全科张晓平主任代表医院给出了答复。关于手术过程有录像,录像呈现三根针,出现三针两眼是因为有两个针眼 长在一起了。于是请超生科林主任答复:录像是动态的,呈现三根针。并且,北京专家讲针眼可以不留痕迹,不是加热拔针有这种现象。 对于这种答复,我们认为市一院非常不负责任,护短。答案都统一不了,关于手术录像没有真实性。(1)是否肝癌患者手术时都有录像(2)如果有录像我应该有四次。(3)我曾被市一院超生科做过示范教学,应有录像,但那是一年前的事。(4)1月15日武金玉亲口说布针没有记录, 以后应该改进。若有录像应及时提供化解疑虑。发现以前答复不科学不合理,经过半个月后竟然出现录像了,怎么能有说服力,假的真不了,我们看也没用。针眼都没有,一根万元左右的射频消融针,到底扎在了谁的身上? 我们觉得答复越来越离谱,正像有的同志说的那样,市医院是国家医院,多挣一分我们也拿不走,其实这么想我看就不会出这样的事了,有人要名要利恰好要这样做。 2018年1月30日 已多次提交,一直没收到回复,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理和重视,作为肝癌患者已经很不幸了,请不要将这种人为的不幸再次强加于我们,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得到公正的处理
    发布时间 2018-03-11 11:06:06
    信件回复 您好,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的原则,您反映的问题应按照《医疗事故处理》条例规定,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,或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,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法院提出。 2018-3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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